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的确定
1、基本要求
1)要有时间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要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的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3)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经评审或备案,是否经矿业权评估师的评估,谨慎使用未经评审或备案的报告
2、生产矿山采矿权价值评估中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的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的: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新增资源储量
2)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的: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评估基准日至储量核实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
3)延续登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之后的,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生产矿山采矿权价值评估中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确定
计算公式:动用资源储量=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采矿损失量=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
注意:煤矿及非金属矿不考虑矿石贫化率;如果矿山管理规范、报表齐全,可以根据报告确定上述参数;否则,根据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及矿山设计文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