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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指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活动的主要依据。本文对《指南》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地方如何落实提出了相关建议。

评审原则

《指南》提出整体性和实事求是两个原则,提出随着工作推进,后续环节可能会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整体性和实事求是原则在土壤环境管理文件中是第一次提出,具有重要意义。

整体性原则表明了客观上土壤环境调查是一个不断推进和深入的过程。满足了土壤环境调查阶段和评审要求的调查,仍可能不能满足风险评估阶段的工作和评审要求而需要开展补充调查。土壤环境调查不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土壤环境调查不能一味强调“一次调查定终身”。

实事求是原则体现了土壤环境调查的难度和特殊性。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前一阶段未调查到的污染区域或者污染物在后续阶段发现了,尤其是地下储槽储罐、地下管道造成的土壤污染、地下掩埋固体废物等,不确定性发生的概率更高。这时不能“一棍子打死”,认定是前一阶段工作的失职,而是应对前一阶段调查方法过程和委托合同中约定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分析,在客观原因造成的调查不确定性和主观弄虚作假、故意回避问题之间实事求是地做出分类判断,分类进行认定。土壤环境调查单位应高度重视地下管线排查、历史污染状况分析、固体废物填埋历史分析,充分分析调查工作中的不确定性,结合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充分体现。

部门分工及职责

《指南》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地块范围、土地使用权人、未来规划用途、规划许可等信息应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收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必要配合和有责任出具证明材料。报告编制单位应将经证明后的信息用于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计算以及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证明材料应作为附件。

《指南》未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否应参加评审会议。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建议省级层面上做出细化规定,省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有责任参加评审会议并在会上发表意见。

评审专家

《指南》确定了省级专家库建设要求。

实际中评审报告类型多、地块污染类型多,对专家的专业性和经验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是开展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专家,评审结果直接决定了建设用地是否能退出省级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议省级专家库应突出分类和针对性,区分不同类型报告的备选专家,必要时可确定一批重点专家,用于满足一些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经验性要求较高的“疑难杂症”地块的评审需要。

《指南》指出,“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判定。”这时专家经验就非常重要了。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不断丰富,建议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加强对库内专家、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和行业专家的培训,邀请重点专家进行授课,对容易出现的问题统一认识和评审尺度,避免专家个人主观认识和判断带来的负面影响。

专家组成员的职责和责任在《指南》中未明确规定,对专家组组长也仅提出了原则上应有从业经验的要求。《指南》要求,所有专家成员均应在评审意见上签名,可认为所有评审专家共同对评审意见负责。专家组组长应起到组织者作用,组织确定评审结论,遇到不同意见时组织讨论,若出现有争议的问题还需要确定处理方式。现实中应充分考虑专家组组长的作用,选择从业经验较为丰富的人员担任组长。

《指南》提出,评审组织部门可以开展抽样检测,专家审查过程中评审专家也可以要求开展抽样检测。这些要求需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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