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法律确定的权益金。采矿权价款的收费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款目录为依据。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0元。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范围的矿业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矿业权所在省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矿业权价款,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转让时,其矿业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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