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质保期间自燃,消费者吴某起诉要求赔偿全部车款,但二手车公司以“自燃造成车辆毁损”等为由拒赔。3月1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吴某与一家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二手车公司保证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发动机、变速箱、电路板质保两年。”吴某通过按揭贷款支付车款22万元,二手车公司向吴某交付了车辆。5个月后,吴某驾驶涉案二手车回家途中,不料车辆驾驶舱冒烟后发生起火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起火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结论是:可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吴某认为二手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遂将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全部车款。但是,二手车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涉案车辆自燃责任,辩称吴某在了解车况及质保承诺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而且此车毁损是由自燃造成的。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在车辆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但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情况下,该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应质保承诺,其应对车辆自燃导致毁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吴某作为该车购买方,明知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和新车相比,仍然选择购买。同时考虑吴某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5个月,其间更换蓄电池,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的情形,吴某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吴某、该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法官提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须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此案中,在通过鉴定无法确定车辆自燃具体原因的情况下,认定二手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亦是因为依法其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其也依法向吴某作出了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车经销商,尽量避免与个人私下交易。此外,如果购买的二手车仍然在出厂质保期内,消费者也可以依据《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须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且非人为因素导致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