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中国绿发会标准研制中心针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征求意见稿)》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召开专家研讨会。在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部分,相关专家及绿会研究室共提出6条修改建议,包括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时,应该增加现场核定的时间限制、以及在单位治理成本部分应保留收费标准法、受纳环境的系数赋值应倒置等。
现将相关建议整理如下——
1.4工程程序a部分建议增加调查时间的限定。
建议理由: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具有能够在区域范围内快速扩散的特性,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所涉及的核定大气污染物数量时,应该增加时间限制,比如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进行污染物核定,最少不晚于2小时。时间太久,对大气污染数量的核定便不再具有意义。
2.5.4单位治理成本确定部分,建议保留收费标准法。
建议理由:年关于大气污染单位治理成本确定说明里,提出了3种说明,其中包括了收费标准法,且建议是优先采用这一方法,这一次修订中去掉收费标准法理由不充分。因为虚拟治理成本法是下限核算,衡量的是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下限,而且在基层法院的判案过程中,多采用收费标准法进行核算,完全去掉对基层法院工作的衔接会造成困扰,可以将之保留,将选用优先级调至最后,以利于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
3.5.5.1表2常见污染物危害系数的分类需要重新调整细化。
建议理由: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四氯乙烯(全氯乙烯)已被列入2A类致癌物清单,其对人体易造成头晕、头痛、恶心、运动失调等后果,将其与大气中的粗粒子PM10、细粒子PM2.5列为同一个危害系数,不妥,建议对常见大气污染物的危害系数重新按发生概率、危害程度等进行梳理。
4.5.5.2的表3:受体敏感系数取值参考明显有误。少了敏感受体名称一栏。
建议理由:大气污染源与敏感区域的下风向距离,有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的取值与不同敏感度受体,即人群集聚地、自然保护区、农作物生长区等,分别对应1.5、1.2、1的取值,目前表格漏了一个不同敏感受体这一大项。
5.5.5.4环境功能系数部分的推荐值颠倒,应该反设。
建议理由:在保护体系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等Ⅰ类受纳环境,其消纳大气污染的能力、造成的事实环境损害,要远小于II类受纳环境(居住区、商业交通居区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等),因此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推荐系数时,前者为1.5,后者2.5合适,不宜于颠倒。
6.建议附录增加国家危化品目录。
建议理由:在运用虚拟成本法计算大气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时,污染多已经发生,损害评估时对污染物危害的鉴定与评估均需要比对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故建议在附录中增加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利于实际操作。
文/Gone审/summy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