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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3日,小鞠位于鸡西市**区电台委11组的房屋不明原因被鸡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在小鞠诉鸡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案件中,执法局于年1月22日出具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是号产权不明确房屋,测绘面积为50.41平方米,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作出决定,并交代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另外,还称该决定书是针对小鞠房屋下发的,小鞠从未见过该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测绘面积也与小鞠房屋不符,该房屋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不合理。因此,小鞠将**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于年3月10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于年12月25日撤销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小鞠仍要求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应依法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判决。**区相关部门于年4月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于年3月10日,**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小鞠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区相关部门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违反法定程序。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将其粘贴在被征收房屋门上,未合法送达给被征收人,程序违法。

**区相关部门提出因小鞠不在家,留置送达粘贴在其房门上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征收部门应当先作出征收决定,协商不成下,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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