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邻里间因太阳能漏水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请一名装修工人到受损房屋实地勘验核查受损财产明细、计算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避免了当事人因鉴定增加诉累,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邻里和谐。
案件详情
范某与杨某系略阳某小区同一单元楼住户,年6月23日,因杨某购买太阳能热水器请黄某安装时操作不规范而导致太阳能漏水,顶楼的范某和楼下两户的吊顶、墙壁、衣柜等均受到不同程度浸泡,造成财产损失。事发后杨某和黄某对其余二户进行了赔偿,但因与范某在地板砖是否需要重装等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而未进行赔偿,后多次因沟通不畅反而使得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范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黄某进行赔偿损失,具体金额待法院委托鉴定后确定。但因二被告不予配合,诉前鉴定无法进行,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受理该案。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考虑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本案诉讼标的又不大,若启动鉴定程序必将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也不利于快速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和邻里关系修复。同时,鉴于二被告对侵权事实和损害赔偿并无异议,只是在具体金额上无法与原告协商一致,又考虑到此类损失计算的专业性,承办法官提出双方当事人各请一名装修师傅,由两名装修师傅共同对受损项目是否需要装修重做及重做所需金额进行现场勘验,若两名装修师傅无法达成一致则现场论证其意见的合理性的建议。
当事人欣然接受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及装修师傅于3月13日共同前往受损房屋,两名装修师傅对受损财产进行逐屋逐件核查、装修重做金额以市场均价进行现场计算,得出了原、被告均认可的赔偿金额,并且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被告杨某就未能及时友善沟通的行为向原告范某作出道歉,原告范某也表示零碎的毁损财物不再要求赔偿,被告黄某也表示因其操作不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愿全部赔偿。最终达成由被告黄某分期向原告范某进行赔偿元,被告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邻里矛盾纠纷看似简单,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一旦发生,就会对双方的日常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俗话说“邻里纠纷无小事”,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产生房屋漏水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相互理解、积极协商,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将邻里纠纷化为促进邻里关系的纽带,真正做到睦邻友好。
楼下业主应第一时间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等能够证明漏水对自己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然后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进行协商,尽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处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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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装修师傅化身“评估师”法院实地勘验化解邻里漏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