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刘涛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目前的二手车交易可谓生意兴隆,特别是消费者个人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二手车。但在大量的二手车市场中也不乏有一些被称之为调表车、事故车、泡水车的车辆。二手车商收车后会对车辆进行修理和整备,在销售时向消费者隐瞒这些情况,并利用买家个人对车辆检验经验和技术能力的不足,让购买者承担检验的责任,进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年李某某与云南某商贸公司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约定购买云南某商贸公司出售的一台宝马二手车。合同约定,云南某商贸公司保证此车在李某某购买之前无重大肇事、无泡水、无火烧。李某某在检查该车的全部车况后,如因车况出现了问题,均由李某某承担。签订协议后,李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购车款后,云南某商贸公司向李某某交付了车辆。之后李某某通过保险公司发现该辆车在年的行驶过程中,曾与其它车辆发生过碰撞,车辆前部、后部受损且进行过维修。
李某某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撤销其与云南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由云南某商贸公司返还李某某已支付的购车价款,并支付购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南某商贸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甲方保证此车在乙方购买之前无重大肇事、无泡水、无火烧”,从一审法院调取的车辆受损照片来看,车辆受损程度并不算严重,李某某也未提交车辆具体受损部位、修复方式、修理费等情况的证据予以证实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属于重大肇事,故李某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民事合同,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根据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云南某商贸公司依法负有向李某某告知车辆事故、修理的情况的法定义务,但云南某商贸公司通过约定将该义务转嫁给李某某,李某某作为普通的消费者,缺乏经验和检测工具,基本不可能通过肉眼分辨出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并经过维修。该约定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在查明云南某商贸公司所售本案二手车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情况下,李某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车退款。
消费者请求三倍赔偿应当以销售方存在恶意欺诈为前提
云南某商贸公司在出售该车时承诺无重大肇事。因“重大肇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二审法院认为其含义应当与法律意义上的“事故车”相同或者相近。该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不等同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关对于“事故车”认定标准。在消费者不申请对车辆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云南某商贸公司构成欺诈,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原来的民事判决;撤销李某某与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于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购车款;李某某向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车辆。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当事先对所购买车辆的车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查询,在合同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义务,约定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撤销合同,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原标题:《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