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转让行为,保障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转让行为。涉及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转让,应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转让条件1.转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且近三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2.受让方应具备与转让方相同或更高的资质条件,并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条件。3.转让双方应就转让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资产范围、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事项。4.转让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三、转让程序1.转让方应向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提交转让申请,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的资产范围、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2.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转让双方的资质条件、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并在审查合格后报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合格后出具转让备案证明。4.转让双方取得转让备案证明后,应按照书面协议履行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登记、公告等。四、监督管理1.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转让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2.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转让行为,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3.对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欺诈等行为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2.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的资产评估机构转让行为,应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3.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应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六、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转让双方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及时将协议报送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协议原件、双方资质证明、资产清单等。2.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转让备案证明。3.转让双方取得转让备案证明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登记、公告等。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报送变更后的机构信息。4.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转让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协会报告。5.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转让行为,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6.对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欺诈等行为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以上是《资产评估机构转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机构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共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