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征收时政府会安排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行政机关未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由被征收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主张行政赔偿的依据呢?
下面我们结合一则案例来说说。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法行赔申号,开封市某区人民政府,因开封市罗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升公司”)诉该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豫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区政府认为:
罗升公司厂房是在开封市树脂厂××郑汴路××西的场地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故涉案厂房的赔偿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农村用地上建造的无证厂房来进行评估。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该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罗升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区政府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区政府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区政府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开封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通过以上这则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无证建筑物被强拆前,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以建筑物无证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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